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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刑自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邵某某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洪琳,邵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九刑自初字第5号自诉人邵洪琳,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无职业,现住九台市。被告人邵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无职业,现住九台市。自诉人邵洪琳以被告人邵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邵洪琳撤诉。如不服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牛 慧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