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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徐虎(上海)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宋志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徐虎(上海)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宋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徐虎(上海)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街7号。法定代表人司盛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志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078号裁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徐虎(上海)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志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07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