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6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日书与被执行人汪昌如、汪昌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日书,汪昌如,汪昌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694-2号申请执行人:汪日书,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汪昌如,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汪昌洋,男,住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汪昌如、汪昌洋应于2015年7月19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昌洋(以安徽纵横道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繁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工程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彭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