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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继军与毛建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军,毛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军。被执行人毛建东。本院在执行刘继军与毛建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梁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