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继军与毛建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军,毛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军。被执行人毛建东。本院在执行刘继军与毛建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梁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