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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永红与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红,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708号原告:黄永红。被告: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毗山西路128号。原告黄永红诉被告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柯晓蕾独任审判。2015年12月7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发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永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红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缓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永红承担。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方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