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姚文中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姚文中,韩春梅,姚慧彬,江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1805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口岸联检服务中心1幢8楼。法定代表人吴一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东环工农路。法定代表人姚文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文中。被执行人韩春梅。被执行人姚慧彬。被执行人江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E1地块。法定代表人姚安程,董事长。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姚文中、韩春梅、姚慧彬、江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商初字第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500万元;姚文中、韩春梅、姚慧彬、江苏宇山万向传动轴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对姚文中在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2550.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对姚慧彬在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637.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姚文中、韩春梅、姚慧彬、江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届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正在另案处理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理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靖商初字第0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 瓒执行员 蔡明义执行员 赵浩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