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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全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166号申请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晓革,职务综合员。委托代理人于奇超,职务综合员。被申请人安庆全,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全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安庆全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帐户1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将被申请人安庆全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帐户1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将被申请人安庆全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帐户1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