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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耿庆国与户小峰、杨润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庆国,户小峰,杨润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耿庆国。被告户小峰(又名扈晓峰)。被告杨润华。原告耿庆国与被告户小峰、杨润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苏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初至2015年8月,被告在农贸市场门口北侧经营“户家烧烤城”,并在原告处赊购调味品及水产。2014年年底,原、被告经过清算,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5000余元,被告口头约定在短期内归还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便在被告饭馆吃饭抵账,抵账后最终清算欠款5700元。2015年8月中旬,原告闻讯被告将“户家烧烤城”转让给他人,遂与被告联系协商归还货款事宜,无果。现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货款5700元;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户小峰辩称,原告所述欠其货款时间、数额等均属实,现同意支付欠款,但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等经济好转后再支付。被告杨润华辩称,烧烤店系被告户小峰负责经营,被告杨润华系在职职工,未参与与原告的买卖关系,故不同意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耿庆国为环县农贸市场“庆国水产干调店”业主。2013年年初至2015年9月,被告户小峰在经营“户家烧烤城”期间,多次在原告处赊购调味品及水产。2014年年底,原、被告经过清算,被告户小峰拖欠原告货款15000余元,被告户小峰口头承诺短期内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即在被告经营的饭馆消费以抵顶账务,抵账后被告户小峰共欠原告货款5700元。2015年8月中旬,原告得知被告户小峰将“户家烧烤城”转让他人后继续催要,被告户小峰于2015年9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但至今分文未付。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欠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户小峰经协商口头达成分期付款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事实上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户小峰支付拖欠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杨润华以夫妻关系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杨润华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的该诉求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户小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耿庆国货款5700元;二、驳回原告耿庆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户小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丽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成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