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金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余国勤等人与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城关镇祁兴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国勤,余广运,余广轩,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城关镇祁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余国勤,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申请执行人余广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申请执行人余广轩,男,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城关镇祁兴煤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了余国勤、张方梅、余广针、余广运、余广轩申请执行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城关镇祁兴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城关镇祁兴煤矿应支付余国勤、张方梅、余广针、余广运、余广轩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款��民币52122.00元、丧葬费16400.00元,并从2013年12月起每月支付余广针、余广运、余广轩生活补助费各380元至余广针、余广运、余广轩年满18周岁,负担执行费3120.00元。现被执行人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城关镇祁兴煤矿已停产,经查,该矿无银行存款余额,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王 艾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邱顺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