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文富与林亚钦、易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富,林亚钦,易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109-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富。被执行人林亚钦。被执行人易群英。陈文富与林亚钦、易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亚钦、易群英支付违约金2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负担预交受理费4144元;负担执行费2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文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林亚钦、易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1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黄文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