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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中国水电集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中国水电集团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267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郝立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建东,男,该单位职员,住该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刘玉茹,女,该单位职员,住该单位宿舍。被告中国水电集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集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乐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