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少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484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俞悟生,句容市白兔法律服务所。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程时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