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第一人民医院,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242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执行人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第一人民医院诉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沈跃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