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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960号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郭衍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百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宣春莲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