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民二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淑琴与白银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白银市城市建设设计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琴,白银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白银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初字第938号原告张淑琴。被告白银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杨云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法定代表人曹景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三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61-10幢。法定代表人赵世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白银市城市建设设计院,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智同,系该院院长。原告张淑琴与被告白银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煜公司)、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六建)、被告三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轮公司)、被告白银市城市建设设计院(以下简称白银城市设计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淑琴诉称,2007年原告张淑琴与被告金煜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金煜公司开发的位于白银区北京路188号-1幢房产。2009年原告入住该房产,但被告金煜公司拒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所入住房产系被告省六建承建、被告白银城市设计院设计、被告三轮公司监理,以上各被告在施工、设计、监理原告所住房产时不依法积极履行合同及法定义务,造成原告房产迟迟不能进行竣工验收,也直接造成原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省六建、三轮公司、白银城市设计院依法办理白银区北京路188号楼房的质量合格文件、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所必须的全部资料和手续;2、起诉要求被告金煜公司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首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张淑琴要求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白银市城市建设设计院办理白银区北京路188号楼房的质量合格文件、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所必须的全部资料和手续,既非财产关系也非人身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起诉不当,应当驳回。其次原告张淑琴主张被告白银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亦有相同的规定。上述规定表明,竣工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经环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本案涉诉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未达交付条件,能否合法交付使用尚不能确定,且住建部门是否核准竣工验收备案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涉此同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在目前情形下为涉诉房屋办理权属证书不具备相应条件是清晰明确的,原告张淑琴要求被告白银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案房屋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不具备请求权基础,且是否组织竣工验收,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待涉案房屋合法交付后,原告张淑琴可再行主张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自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强金艳附:法律释明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