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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行执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李卫生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霞,李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孟行执字第0076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霞。被执行人李卫生。上列当事人因借贷合同发生纠纷,限该案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告给付原告0.44万元。审判长  贾红星审判员  原魁星审判员  胡明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