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行执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李卫生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霞,李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孟行执字第0076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霞。被执行人李卫生。上列当事人因借贷合同发生纠纷,限该案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告给付原告0.44万元。审判长 贾红星审判员 原魁星审判员 胡明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