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色希雅拉图申请韩亮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色希雅拉图,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668号申请人色希雅拉图,男,2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巴嘎塔拉苏木查干塔力布拉嘎查。被执行人韩亮,男,2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努古斯台镇白音套海嘎查。本院执行色希雅拉图申请执行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9月2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大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