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广州碧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与袁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碧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袁丽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原告:广州碧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法定代表人:林舜珊。委托代理人:徐勇彪、宋保华,该公司职员。被告:袁丽丽,女,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身份证号码:×××0060。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碧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诉被告袁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碧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碧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邹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