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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王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告冯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潘畈村。根据原告的诉称,被告从2014年3月离开原告到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潘畈村生活,本案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在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潘畈村。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