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县支行与黄佳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县支行,黄佳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8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县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夏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锦飞,该行职员。被告黄佳彬,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县支行诉被告黄佳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信用卡本息共计人民币4303.1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县支行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方 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倪婧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