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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思思与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思,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241号申请执行人李思思被执行人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思思诉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沈跃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