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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通泰实业总公司诉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通泰实业总公司,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初字第22号原告吉林市通泰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栾国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盛唯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崔振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慧,该局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通泰实业总公司诉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通泰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翯审 判 员  历建山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双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