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振明申请执行张吉林、陈贵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明,张吉林,陈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35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明,男,5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张吉林,男,50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陈贵生,男,6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刘振明申请执行张吉林、陈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苗 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