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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二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321号原告:金某某,男,195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牛镇镇南阳村。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东路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期间,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