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2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湖南省宾德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秋文、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宾德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张秋文,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454-1号原告湖南省宾德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洪,总经理。被告张秋文。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蒋彬。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省宾德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秋文、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张秋文、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欧阳建杰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合村五村×××××号(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405号(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505号(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房屋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欧阳建杰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合村五村×××××号(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XXXXXXXXXX号(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XXXXXXXXXX号(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房屋;二、冻结被告张秋文、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秦相会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人民陪审员 谭 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