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姬海星与姬德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海星,姬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663号申请执行人姬海星。被执行人姬德全。本院在执行姬海星姬德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姬德全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三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光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