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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3290 太仓市日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日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290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日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蒋晓,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李久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日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傅泽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