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37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董岁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