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三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孙庆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孙庆保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三初字第00034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庆保,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系安徽省六安市开发区亿丰建材大市场立邦金宝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孙庆保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王世如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