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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环燕云、环新伟等与朱和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燕云,环新伟,朱风,朱和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962号原告环燕云。原告环新伟,学生。原告朱风。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俊,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莉圆,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和荣,个体经营业者。委托代理人王建荣,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中山东路19号。负责人陆忠,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芳,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环燕云、环新伟、朱风与被告朱和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燕云、环新伟、朱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环燕云、环新伟、朱风负担。审 判 长 陈 宁人民陪审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庄卫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