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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8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安徽铭孟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南陵县中奔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铭孟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南陵县中奔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89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铭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徐樱,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南陵县中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朱其青,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铭孟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南陵县中奔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潘嘉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