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连均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连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311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黄连均,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永安市。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25元和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连均的银行存款计7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樊筱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