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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广州盛中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兆星电子厂、余新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盛中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兆星电子厂,余新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50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盛中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徐兴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宏骏,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兆星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余新培。被执行人:余新培,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执行广州盛中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兆星电子厂、余新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43592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权属于被执行人余新培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兴隆东街20号103房财产并委托广东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29270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予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公开拍卖权属人为被执行人余新培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兴隆东街20号103房的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杨文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江承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