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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2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忠林申请执行李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林,李贵勇,翟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2030-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林。被执行人:李贵勇。被执行人:翟小静。李忠林与李贵勇、翟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忠林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112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如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