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3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钟楼支行与雷泽华、陈幸梅、李伏铃、彭火平、温月萍及李顺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钟楼支行,李伏铃,李顺德,雷泽华,陈幸梅,彭火平,温月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0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钟楼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北大街1号。负责人尹晓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男,1974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敏,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李伏铃,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被告李顺德,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淼,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泽华,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被告陈幸梅,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彭火平,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被告温月萍,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钟楼支行与被告雷泽华、陈幸梅、李伏铃、彭火平、温月萍及李顺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钟楼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钟楼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吕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