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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沐川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馨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馨,曹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沐川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吴馨,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3日,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曹代坤,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8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吴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代坤给付欠款20000.00元、诉讼费300.00元、迟延履行金150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代坤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贤平审判员  邓毅强审判员  王学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