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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金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毛平与河南元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平,河南元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金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毛平,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410202197803152035。被执行人河南元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金明区。法定代表人沙金涛。毛平与河南元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年金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元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毛平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元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毛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元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毛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楷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