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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时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时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时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审判员  高少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邵雪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