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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丽丽与沈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丽,沈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266号原告:何丽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光明,绍兴市崧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丽与被告沈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益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丽撤回对被告沈益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飞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