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丽丽与沈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丽,沈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266号原告:何丽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光明,绍兴市崧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丽与被告沈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益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丽撤回对被告沈益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飞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