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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孙学荣、王燕等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荣,王燕,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3483号原告:孙学荣。原告:王燕。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丰。被告: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荣、王燕诉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减、缓、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洪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