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与章阿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章阿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795号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温渎社区兴越东区北大门。法定代表人:包文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黄明、陈兰,该公司员工。被告:章阿狗。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章阿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阿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章阿狗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钱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