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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井国与孙瑞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井国,孙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马井国。委托代理人居爱来(特别授权),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瑞平,系兴化市瑞涛金属制品厂业主。申请执行人马井国与被执行人孙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孙瑞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马井国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执行人孙瑞平承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费2933元,由被执行人孙瑞平负担(未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14日另案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瑞平的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另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泰州辖区),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孙瑞平所有的位于兴化市戴南镇东陈村的厂房,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房产、车辆登记。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孙瑞平所有的位于兴化市戴南镇东陈村的厂房外,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需待另案执行被执行人孙瑞平的房产变现后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顾传飞执行员  张泽秋执行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