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9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卢护飞与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护飞,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505号原告卢护飞。委托代理人路航,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凯,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池东路999号金地广场负一层。法定代表人胡弘,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护飞与被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护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卢护飞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谭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