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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傅秀萍与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秀萍,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49号原告:傅秀萍。委托代理人:张海。被告:袁杰。在本院审理原告傅秀萍诉被告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傅秀萍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秀萍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432.5元,由原告傅秀萍负担。审 判 长  陈毓华审 判 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夏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