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傅秀萍与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秀萍,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49号原告:傅秀萍。委托代理人:张海。被告:袁杰。在本院审理原告傅秀萍诉被告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傅秀萍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秀萍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432.5元,由原告傅秀萍负担。审 判 长 陈毓华审 判 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夏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