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左传瑛与阮梓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左传瑛,阮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左传瑛,女,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0207。委托代理人:王剑,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阮梓斌,男,住澳门,身份证号码:(澳门)512846()。委托代理人:邓承龙,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左传瑛与阮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4日,左传瑛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左传瑛申请再审称,一、涉案重要证据《借据》两份,属伪造证据。左传瑛与阮梓斌素不相识,两份《借据》皆属阮梓斌伪造。陌生人之间巨额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不合情理。稍有常识的借出方,都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这样会留下转账记录,以利于其日后有充分的依据催促借款方还款。故不能仅凭二纸《借据》,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二、申请再审没有超过时效。因为左传瑛无从知道自己被他人起诉,所以未到庭参加一审诉讼。直到2014年12月5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在左传瑛的房子(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艇巷4号房)上张贴执行公告,承租人刘某才将有关情况转告左传瑛,左传瑛至此才知道自己被他人起诉至法院,且一审判决书早已因公告送达而生效。故申请再审没有超过时效。综上,请求:一、再审本案;二、撤销(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三、一审受理费由阮梓斌承担。被申请人阮梓斌称,借款协议和收据都是左传瑛本人签名,不存在伪造的问题。再审申请是否超过时效,由法庭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左传瑛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左传瑛身份证登记的住址是深圳市福田区群星广场B1702房,一审诉讼过程中,本院按该地址向左传瑛邮寄了应诉资料,由郭某兵签收。因签收人身份不明且左传瑛未到庭应诉,本院再次公告送达应诉资料及开庭传票并缺席审理,判决后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向左传瑛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5日,本院发出了拟拍卖左传瑛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艇巷4号房产的公告。本院认为,本院根据阮梓斌提供的两份由左传瑛签名的《借据》作出一审判决,证据充分。左传瑛主张《借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的所签名,《借据》属于伪造的证据,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左传瑛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左传瑛又主张阮梓斌诉称借款为巨额现金交易而非银行转帐,不合情理。我国法律并未限制借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民间借贷亦常有以现金支付大笔借款的情况,阮梓斌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并无不妥,且双方在《借据》中也确认“现金已全数收讫”,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左传瑛向阮梓斌借款的事实并无不妥。综上,左传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左传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卫红审判员 李文汇审判员 卢晓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吴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