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新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新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80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郭某,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