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2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马亚珍、吴政领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马亚珍,吴政领,陈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3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124号。负责人薛田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亚珍,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吴政领(系马亚珍之夫),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陈汉军,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马亚珍、吴政领、陈汉军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3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