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与刘强、朱秋英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刘强,朱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负责人XX凤,行长。被执行人刘强,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朱秋英,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刘强、朱秋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强、朱秋英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强、朱秋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强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轿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