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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丽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627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