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孟宪富与孟繁栋、李玉芝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某甲,李某某,孟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甲,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理人孟某乙,住河北省武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丙,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上诉人孟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孟某丙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一民初字第1461-1号民事裁定,以被继承人孟庆功生前居住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绿荫小区居住,该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大宏审 判 员 周志杰代理审判员 冯 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金旭东 来自: